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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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一)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主线,贯穿于自治区本级办公用房地产管理、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公共机构节能、接待与服务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按照机关事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自治区机关事务工作规划、政策、制度,指导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四)拟订自治区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制度和办法,指导推进全区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六)承担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房地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承担房地产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处置利用、维修审核、物业管理等工作。对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提出初审意见。

(七)负责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更新、调配、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车辆服务保障工作。

(八)承担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推进、指导、协调的具体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指导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主管部门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九)承担自治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厅的接待服务工作。指导盟市驻呼和浩特办事机构工作。

(十)承担自治区落实省级干部待遇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十一)承担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区、政府办公北区、自治区党委办公北区部分区域、省级干部住宅区及相关住宅区的安全保卫、消防、交通管理、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十二)承担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文印保障工作。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历史沿革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前身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于2002年4月,由原自治区直属机关统建房产管理局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行政处、保卫处、接待办、自治区行政管理学会整合组建,为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副厅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内设5个处室,办公室(挂自治区行政管理学会秘书处”牌子)、财务处、基建与房地产管理处、接待处(挂“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牌子)、保卫处。下设后勤服务中心、车辆服务中心、政府礼堂管理处、政府机关印刷厂、内蒙古迎宾馆等5个所属单位。

2003年11月,经自治区编委会批准,原自治区经贸委机关事务中心划转为管理局所属单位,更名为房产管理中心。

2005年5月,内蒙古迎宾馆改制。

2007年12月,政府礼堂管理处交由自治区人大管理。

2009年11月,根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编委2009年第三次会议研究,同意管理局增设公共机构节能处,并将财务处、基建与房地产管理处更名为财务审计处和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至此,管理局内设机构变更为6个。

2012年,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内机编发〔2011〕25号)、《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意见的批复》(内机编发〔2012〕74号)规定,经自治区编委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管理局所属4个处级事业单位为:后勤服务中心(机关门诊部、机关幼儿园为后勤服务中心所属正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车辆服务中心、房产管理中心、机关文印中心。

随着管理、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工作任务的不断加重, 2015年2月,经自治区编委2015年第一次会议研究,同意增加内设处室:统建管理处,同时将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更名为资产管理处。同意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物业管理中心,为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的相当于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经此次调整,管理局内设处级机构7个,所属处级单位增至5个,科级2个。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职能也适应实际需要不断扩大完善,已由单一的后勤服务性部门逐步发展为集管理、保障、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特别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出台后,进一步强化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对盟市旗县的管理指导职能。经自治区党委2016年第3次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同意,自治区编委批准,于2016年7月正式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由原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职责基础上,对自治区“四大班子”后勤保障服务机构进行整合。调整后的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副厅级升格为正厅级;事业编制由60人增加到85人。内设处室增加为10个。下设处级事业单位由原来的5个增加为8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级事业单位3个,管理单位1个。2017年12月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批准,增设管理局机关党委,由此内设处室增加为11个。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更好地为自治区“四大班子”提供综合保障服务,解决机关重叠、管理不畅等问题,切实提高工作效率,2020年12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发〔2020〕16号),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进行了调整,事业编制由85人调整为83人。内设处室增至12个,分别为办公室、资产管理处、基建工程管理处、公务用车管理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接待与服务管理处、保卫处、政策法规处、人事处、财务审计处、机关党委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下设处级事业单位增至9个,分别为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第一后勤服务中心、第二后勤服务中心、第三后勤服务中心、第四后勤服务中心、第一车辆服务中心、第二车辆服务中心、第三车辆服务中心、党政机关文印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机关幼儿园。2021年2月,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批准,设立中共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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