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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能源 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1-06 09:3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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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11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我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的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科学发展,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9〕22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能耗统计工作是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使用管理、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的重要保障,是开展节能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盟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要求,落实专人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能耗统计工作。

二、 有关要求

(一)各级公共机构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填写各类统计报表,要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各盟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司法行政主管等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要加强对没有开展能耗统计工作公共机构的指导和督促,将所辖(属)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二)各盟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司法行政主管等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于今年11月30日前报送我局公共机构节能处备案。

(三)各盟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司法行政主管等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要定期对本级、本地区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分析报告》,与统计报表(加盖公章)一并报送。

(四)各盟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司法行政主管等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抽查和会审机制,每年组织上年度能耗数据会审,并对所辖(属)5%以上的公共机构进行抽查,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附件:

附件


(联 系 人:常洺赫  联系电话: 0471-4826876 电子邮箱:nmggjjnc@126.com)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处2019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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