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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制度

政府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务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中国”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公开权利人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公开时间自公开义务人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公开义务人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开义务人的上级机关或者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个人或组织要求查阅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可向市文件利用中心申请查询,市文件利用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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