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主线,贯穿于自治区本级办公用房地产管理、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公共机构节能、接待与服务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按照机关事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自治区机关事务工作规划、政策、制度,指导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四)拟订自治区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制度和办法,指导推进全区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六)承担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房地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承担房地产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处置利用、维修审核、物业管理等工作。对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提出初审意见。
(七)负责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更新、调配、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车辆服务保障工作。
(八)承担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推进、指导、协调的具体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指导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主管部门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九)承担自治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厅的接待服务工作。指导盟市驻呼和浩特办事机构工作。
(十)承担自治区落实省级干部待遇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十一)承担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区、政府办公北区、自治区党委办公北区部分区域、省级干部住宅区及相关住宅区的安全保卫、消防、交通管理、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十二)承担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文印保障工作。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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