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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5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05-12 17: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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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内管字〔2025〕416号

 

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9号建议的答复

陈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服务保障的建议》(第15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商业区的中大型停车场增设公共充电桩,方便人们在逛街游玩时为新能源汽车充电。”您的建议提的很好,但是根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三定”规定,我局目前主要承担全区公共机构节能推进、指导、协调等工作。商业区不属于我局职能职责范围。因此无法有效推进商业区充电桩建设。

二、关于“针对拥有自己停车场的企业,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其在停车场内建设公共充电桩。这样,职工在上班期间就可以为自己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即使居住的小区没有充电条件,也能在上班期间享受到充电服务。”您提出的这个建议特别中肯。在充电桩建设方面,截至目前,全区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共建成充电基础设施3173套,其中,区本级公共机构395套,分别较2020年增加32%、241%,能基本满足各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我局在2017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对全区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团体与国有企业提出了内部充电设施建设的要求。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四五”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入开展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促进碳达峰实施方案》中明确,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新能源汽车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要配建与使用规模相适应、运行需求相匹配的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指导区本级公共机构确定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选址和建设数量,编制区本级公共机构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合作协议模板,提供技术指导。在充电价格优惠政策方面,目前公共机构领域已建成的充电桩大部分为企业投资,很多企业的前期投入大,企业收回成本的周期较长,因而可能存在充电价格较高的问题,我局后期会积极协调国资委等业务部门,引导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职工提供优惠充电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工作要求,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继续做好新能源新技术新政策的宣传引导和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感谢您对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5月9日

 

签 发 人:许宝全

联 系 人:尚少君

联系电话:0471-4866876  15248086981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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