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报废业务流程
一、申请:
用车单位提出车辆报废申请,填写公务用车报废申请表(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下载打印纸质版申请表加盖公章后与申请文件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自治区公车办)。
二、报废:
经自治区公车办集体会议研究,不同意报废的,及时向申请单位反馈意见;同意报废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自治区公车办出具《公务用车处置通知单》(一式四份,自治区公车办、申请单位、呼市车管所、自治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各留存一份);
2、申请单位到有资质的报废厂家进行车辆报废;
3、申请单位持《处置通知单》、《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等材料到呼市车管所办理车辆销户手续;
4、申请单位持《处置通知单》、《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回收残值凭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等材料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到财政厅资产管理处办理车辆资产核销手续;
5、车辆报废手续完成后,申请单位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核销申请表》上传至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中,并到自治区公车办进行车辆核减备案。
附件:公务用车报废申请表
公务用车报废申请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车辆编制数 | 实有车辆数 | ||
拟报废车辆性质 | 拟报废车辆号牌 | ||
拟报废车辆品牌 | 拟报废车辆类型 | ||
拟报废车辆排量 | 拟报废车辆登记日期 | ||
拟报废车辆行驶里程 | 拟报废车辆每年维修保养费用 | ||
报废车辆原因 | |||
单位车辆资产情况 | (附单位所有车辆资产卡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