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和意义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是机关高效运转的坚实后盾。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立法,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助力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全神贯注做好“两件大事”的有力行动,对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内蒙古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而制定,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节约机关运行成本,促进机关高效运转和绿色低碳发展,推进机关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对机关事务工作作出“两个重大”“一个作表率”“两个更好服务”的重要指示,对机关事务管理的制度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时度势,勇于创新,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于2022年7月启动地方立法工作,同年11月承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立法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化创新试点建设。2023年3月,立法项目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24年1月,列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审议项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社会委和司法厅等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深入开展立法调研,修改完善立法草案,积极推进立法工作,《条例(草案)》于2024年9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作为自治区首部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自治区机关事务领域地方性立法空白,是我区机关事务工作改革创新发展的标志性成果,是在新的发展层级上推动机关运行保障现代化先行的指导性文件。条例紧扣“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核心要求,着力构建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机制,为我区机关事务工作规范管理、依法保障、优质服务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助推我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法治轨道上为内蒙古办好“两件大事”、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机关事务力量。
一是保证了机关事务工作迈入全面依法治理的新阶段。《条例》对机关运行保障的多项核心职能进行规范,明确履职范围,界定职能边界,确立任务导向,确保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确定了新时代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法治化方向与工作目标。《条例》从资产管理、经费使用、资源节约、服务管理等多个方面构建了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权责清晰的运行机制、协同高效的工作模式、标准统一的制度规范,为机关事务法治化发展设立了基本规划,指明了实践路径。
三是增强了提升机关运行保障效能的内生动力。《条例》不仅着眼于健全标准体系,建立数据融合共享机制,建立社会化保障制度,还鼓励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提升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此外,积极推动各级机关落实社会参与机制,承担社会责任。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8章45条,包括总则、资产管理、经费使用、资源节约、服务管理、保障机制、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一)关于总则。规定了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明确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将自治区内隶属不同、机构设置不同、职能职责不同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全部纳入规范范围。强调推进标准化、数字化、社会化工作,要求构建集中统一、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机关运行保障体制。
(二)关于资产管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在机关资产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权属、配置、维修、处置等集中统一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低效、闲置资产可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公开拍卖等方式盘活利用。强调各级机关在资产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中的责任。
(三)关于经费使用。明确机关运行保障所需经费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保障。对机关运行保障的计划管理、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制度等提出要求。对制定机关运行保障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以及社会化服务指导目录作了规定。
(四)关于资源节约。规定各级机关在资源节约方面应践行的理念和工作生活方式。明确各级机关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中应采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鼓励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强调规范机关办公区域绿地建设。落实机关餐饮节约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
(五)关于服务管理。规定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科学配置后勤资源,建立服务制度和考评体系。细化各类后勤服务项目的物资消耗、人员配备比例等标准要求。要求各级机关应严控活动规模和费用,加强安全管理,承担社会责任。
(六)关于保障机制。细化了自治区及旗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中的职责,推动管理流程规范与效能提升。规定旗县级以上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监督检查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并通报结果。强调加强绩效管理和考核评价,公开工作事项,接受公众监督。
(七)关于法律责任。重点对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区绿化建设方面违反条例的情形做出规定,明确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关于附则。明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将机关运行保障法律规定延伸到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保证条例规范调整的范围更加全面。
三、条例特点
(一)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定位。条例强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体现了党在机关运行保障各项工作中的核心领导地位,体现了民族地区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政治定位。
(二)坚持协同高效,建立工作机制。条例要求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推动落实机关运行保障标准体系和社会参与机制,体现了协同高效的管理理念。
(三)坚持集中统一,强化资产管理。条例对机关资产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建立健全机关资产管理机制、加强集约节约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等,以确保机关资产的安全、高效利用。
(四)坚持厉行节约,促进绿色发展。条例从资产管理、经费使用、资源节约、服务管理等多个方面,对落实厉行节约、勤俭办事要求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状况,对绿化、安保、保洁等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物资消耗、人员配备比例等标准进行了细化要求,强调在绿地建设中要合理规划、科学养护,避免随意改建、脱离实际、铺张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