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9日 09时55分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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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填补了自治区机关事务领域的地方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近年来,全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坚持用法治思维谋划机关事务工作,用法治方式推动和规范机关事务工作,机关事务法治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2022年10月,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机关事务法治化创新试点建设,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积极响应,对标自治区“闯新路、进中游”目标要求,坚持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布局、高水平推进,在自治区人大法制委、社会委的有力指导和自治区司法厅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组建工作专班,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立法草案,积极推进立法工作。
《条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扣“勤俭办一切事业”原则,着力构建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管理体系,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资源节约、服务管理、保障机制等作出规定,使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推动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下一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以《条例》颁布施行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培训指导,扎实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助力内蒙古机关事务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启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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