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管理有关问题 |
来信日期: | 2024-3-20 |
来信内容: | 请问内蒙古自治区是否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并建立了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我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如何界定?是否有细化标准?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
回复日期: | 2024-3-26 |
回复内容: | 您好,现就您所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五章二十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这一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以及2024年2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都有规定,但目前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维修标准尚未制定,一方面该标准需要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制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要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目前可参考的《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检查、评定与维修判定标准专业性很强,作为非专业人员自行判定难度较大。目前,我们参照的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从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装饰装修档次、材质上予以把控。 (二)办公用房大中修的界定问题。《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管发〔2024〕3号)第四条规定“大中修是指牵动或者拆换部分主体结构、附属设备设施或主体构件,对相关专业系统进行维修改造且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内容包括:对办公用房房屋承重、围护、装饰装修、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电梯、建筑消防、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办公区附属设施 (室外管网、地下车库等)等分系统以及办公区内道路等维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