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是自治区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是自治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深化机关事务工作改革、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推动机关事务体制机制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颁布背景
2012年10月1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机关事务工作的行政法规。这部法规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一起,构筑了机关事务工作的法治基础。
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机关事务工作。全区各级机关事务工作部门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保障机关正常运转、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狠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与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相比,我区机关事务工作仍然存在许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例如职能配置和工作责任不配套,一些管理责任难以落实;制度标准体系不完备,资源配置仍然存在不均衡现象;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后勤服务社会化程度不高等。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与机关事务工作体制机制相对滞后、机关事务工作队伍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等因素有关,还有一个较为重要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机关事务工作缺乏统领,系统性、统筹性、协调性不强,工作指导权威性不够、手段不足,直接导致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难度加大。这些问题的解决,亟需制定一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的法规或规章,用法治方式推进机关事务发展,夯实机关事务依法保障的基础。
为进一步提升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水平,理顺工作体制机制,推进机关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过广泛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历经数十次修改,在自治区领导的关心下,《办法》于2018年12月13日经自治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第238号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办法》出台总体思路
(一)强化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我区机关事务工作体制。
《办法》立足我区实际,通过立法形式对机关事务工作的主要任务、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完善约束机制,明确法律责任,推动我区机关事务工作由主要依据文件精神和经验进行管理向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的转变。从法条分析上看,《办法》阐释了我区“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和“怎样建设合理的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两大问题,特别强调了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制度标准、机关运行经费公开、深化机关后勤服务改革、强化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的重要性。
(二)加强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明确我区机关事务工作任务。
统筹协调、集中统一,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原则。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机制改革,提出了“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为机关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在已经出台的一系列党内法规中,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作为经过实践证明的有效方式被予以明确。因此,《办法》明确自治区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的管理模式。同时,原则上规定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与本级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基本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上下级之间的指导关系,厘清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由专业部门做专业的事情,有利于对自治区中心工作的保障服务更加高效、稳定、顺畅。
(三)突出制度引领,进一步构建我区机关事务工作制度体系。
作为自治区机关事务工作领域法律位阶最高的政府规章,《办法》统领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各项制度规定,是构筑我区全面、科学、完善的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体系的法治基础。《办法》在《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定的框架内,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制度、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两类重点资产的管理、资源节约管理、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管理等方面,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规范与要求;针对当前我区机关事务管理检查制约手段缺乏、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方面予以明确,完善了约束机制,为机关事务各主体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制度支撑。
(四)围绕廉政主线,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办法》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八项规定及其自治区实施细则和自治区配套规定为依据,把我区“三公”经费支出、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公务接待和后勤服务标准等机关事务工作领域中,党纪党规的硬性要求和经过实践检验较为成熟的制度做法转化为规章内容,提出了办公用房巡检制度,公务用车标识化、信息化监管措施,并对集约节约利用各类机关资源能源、杜绝浪费行为作出进一步规定,把依法行政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更加有机地结合起来,回应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适应了新形势下党中央的新部署和新要求。
三、《办法》体例结构与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48条,分为总则、经费管理、资产管理、资源节约管理、服务管理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
一是明确了适用对象和相关概念。机关事务工作既存在于政府各部门,也存在于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群团组织等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考虑到《办法》是政府规章,不宜直接对政府部门以外的国家机关作出规范,因此,《办法》依照上位法的立法精神,结合自治区机关事务工作实际,通过总则和附则,明确了《办法》的适用和参照执行范围,包括运行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的其他机关和单位,其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也应当参照《办法》执行。同时,《办法》对机关事务、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等概念作出进一步规范与明确,细化了上位法相关内容,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界定与落实。
二是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体制。《办法》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实行“主管本级、指导下级”的工作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三是突出了机关事务制度体系建设重点。在经费管理方面,《办法》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统一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各项机关事务;要求各部门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规定,严格把控三公经费在预算中的规模和比例,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在资产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监理本级人民政府资产调剂平台,提出了资产在日常使用和处置方面的基本要求;并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针对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两类重点资产项目,《办法》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并规范管理制度。在资源节约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制定年度节能目标、指标和任务、能耗信息公示、废旧物品分类集中处置等制度,通过制度的完善,推进机关资源能源集约节约利用。在服务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推进后勤服务标准化建设。
四是强调了能源资源节约要求。《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相衔接,对各级政府机关事务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做出原则规定。《办法》鼓励开展公物仓管理,对闲置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建立本级资产调剂平台,优先通过调剂解决配置资产,对闲置、低效运行及临时购置资产进行统一处置,杜绝资产浪费行为。《办法》鼓励配备新能源汽车作为公务用车,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和能源管理服务,与水务部门共同推进机关节水工作,鼓励各部门选择具有节能管理能力的物业服务单位,从而实现机关能源节约利用。
五是强化了监管与监督问责措施。《办法》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人员及使用机关资产使用人行为。规定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及时处理、依法追责;提出办公用房巡检制度,要求落实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