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衔接,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以标准创新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程序,于2023年6月20日正式印发,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4日发布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市监发〔2018〕6号)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为七章四十七条,包含了总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复审、监督管理、盟市地方标准管理、附则等具体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和制定要求,明确了不适宜纳入地方标准制定范畴的情况。二是进一步细化了地方标准制修订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明确了起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的对象、数量,送审阶段材料报送要求,标准实施信息反馈的渠道、实施评估,标准制定延期申请,生态环境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等相关内容;细化行业部门职责,强化标准的实施、评估和监督管理。三是进一步优化盟市地方标准管理内容。对盟市地方标准备案审查、标准评价等提出具体要求。四是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各类用表。《办法》共有12个附件,新增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实施评估工作报告和复审建议表,对审查意见情况处理表、发布卡、会议纪要和编制说明等进行了充实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