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3日 15时12分 信息来源:​中宏网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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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新时代全区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1.改革企事业单位人才管理制度。已核定机构编制标准的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管理,可每年自行拟定增人计划、实施方案、考试(考察)方式,招聘(引进)结果事后向同级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编制不足的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使用人才专项编制。支持用人单位对高层次科研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薪资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总量基数。

2.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将财政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调整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数学、物理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自治区“草原英才”等人才工程奖补资金的30%可作为间接经费。

3.深化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引进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破格评聘高级职称。加大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支持力度,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

4.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7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受核定的总量限制,不计入总量基数。

5.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支持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工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并取得相应报酬。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取得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激励的重要依据。建立保障科研人员专心科研制度,减少参加非学术性、应景性、应酬性活动和不必要的评审评价活动。

二、着力打造人才创新示范区

6.建设人才创新中心和高地。深化区市共建模式,推动和林格尔人才科创中心加强与内蒙古科学技术研究院合作,依托首府人才资源、创新平台、产业承接等优势,发挥引领作用;以职教园区为抓手推动乌兰察布(京蒙)人才科创园建设,在人才项目、产业引进特别是柔性引才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7.构建人才发展雁阵格局。发挥包头产业类型多、工业基础好的优势,支持探索产才融合发展模式;发挥鄂尔多斯能源资源产业优势和人才政策竞争优势,支持开展人才发展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发挥赤峰和通辽在区位、产业、文化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建设蒙东区域性人才高地;支持其他盟市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用人主体立足自身优势,探索各具特色的人才发展模式。

8.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及相关盟市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推进人才创新示范区建设重点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研究制定具体举措,盟市党委要明确专门机构具体推进落实。

三、以更大力度引才育才聚才

9.引进一批领军人才和团队。拿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专业技术部门关键岗位,靶向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到我区工作,对引进的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按照相关政策分类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生活补助。

10.引进一批优秀青年人才。发挥“绿色通道”引才便捷优势,“十四五”期间引进博士研究生1000人以上。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在我区开展博士后研究,对新进站的博士后给予为期2年、每人每年10万元生活补助;出站后留在我区工作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11.引进一批优秀工程师。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技能大奖”,对自治区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区技术能手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资金支持,对区内获评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资金支持。

12.培养一批本土高端人才。对有潜力参选参评“两院”院士、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重大人才计划的人选,“一人一策”持续跟踪培养,给予重点支持。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和社科规划项目每年分别安排不低于40%和30%的项目,用于支持40岁以下青年拔尖人才。对入选国家重点人才计划的,自治区财政按照国家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

13.培养一批基层实用人才。每年遴选100名基层优秀人才到东部发达地区研修培训;每年选派100名基层人才到自治区高校、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访学进修、跟班学习。实施“农村牧区实用带头人培训”计划,每年培养乡村振兴实用人才带头人1000人、培养实用人才1万人。

14.统筹重点领域专门人才队伍建设。统筹抓好宣传领域人才、哲学社会科学人才、文化艺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卫生人才、金融人才、法治人才、社会工作者人才以及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军民融合等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现有人才计划对重点领域优秀人才支持力度,增设人才专项引育计划予以支持。

15.创新人才引进方式。积极引进内蒙古籍高层次人才回家乡创新创业,根据项目质量和市场前景给予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到区外设立“人才飞地”,吸引使用当地高层次人才,其全职聘用人员视同在区内工作,享受我区人才政策。

16.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发挥高校人才培养主阵地作用,加大“双一流”建设力度,优化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布局,深化科教融合育人。加大“双高”建设力度,加快构建中职、高职、职业本科等多层次衔接培养模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广“订单式”培养和新型学徒制,开展紧缺工种定向培养合作。

四、搭建人才发展支撑平台

17.推动高水平科研机构落地布局。力争“十四五”期间建设10个以上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其主持人及其团队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加大对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力度,对评估等次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其主持人及其团队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18.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发展。支持产业园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行业组织和高校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创业孵化平台,对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的创业孵化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19.突出企业承载科技创新人才主体地位。企业全职或柔性引进副省级城市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的,同级财政按照实际支付人才薪酬的3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6万元。扩大人才政策覆盖面,驻区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与自治区国有企业享有同等人才政策待遇。对领军人才领衔主导、技术创新能力国际国内领先、产业化前景广阔的项目,最高可按研发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五、推动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20.持续开展人才服务基层活动。大力实施教育、卫生、科技领域青年骨干人才“三服务”行动。基础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基层工作服务经历。

21.引导人才助力乡村振兴。鼓励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等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金支持。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在基层兼职兼薪、按劳取酬。

22.推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改革。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在苏木乡镇、嘎查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在规定条件基础上提前1年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或满4年的大学专科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评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组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23.提高基层人才工资待遇。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旗县(市、区)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薪级可高定1至3级。

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24.提升人力资源产业发展水平。支持各盟市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成功挂牌为国家和自治区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资金支持。对帮助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猎头公司、中介机构等,综合考虑其引进人才的层次与数量,经自治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后,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25.加大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支持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对能够推动重点产业发展和基础学科研究进步的优质项目,给予10至20万元资金支持,特别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每年遴选一批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发展前景的青年“创客”,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26.强化人才服务保障。鼓励各地向人才提供安家补助、购(租)房补助等,探索建设向人才定向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将符合条件的人才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服务保障工作。推行全区人才服务卡,集成提供居留、签证、户籍、社保、金融、出行、医疗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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