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共机构运用市场机制开展节能改造,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推进全区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做如下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公共机构是节能减排的重要领域,在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中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随着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双碳”战略的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的作用更加重要,任务更加艰巨。我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起步晚、基础差,保障措施不足,管理节能、行为节能、技术节能、市场手段还没有成规模、成系统推进,节能降碳任务较重。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举措,努力化解制约发展的矛盾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公共机构点多、线长、面广,节能改造财政资金投入不足问题。2022年国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托管服务的意见,大力推动各地引入市场机制、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同时自治区全面节约集约工作对各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要求,迫切需要我区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为各级公共机构引入社会力量开展节能改造、加快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政策保障。
二、《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管局等部委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有关政策标准,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27条,主要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项目管理、节能量认定、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解释了合同能源管理及能源费用托管的概念、模式及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各项原则。
(二)明确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主体、责任单位、相关职责、节能服务公司资质条件、前期评估的能源基准、组织采购的程序规定、签订合同的要件和组织实施的详细程序。
(三)规范了项目监理、竣工验收、运营保障工作,细化了责任分工,明确了项目维保的主体责任及合同期满后项目移交的具体要求,并对项目安全保密工作作出规定。
(四)细化了项目实施当中节能量核定及调整工作程序。
(五)明确了项目资金支付、结转结余有关规定。
(六)强调了项目实施的纪律规定及实施期限等事项。
四、《办法》查阅途径
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官网查询。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