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8日 15时12分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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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管节能发〔2020〕25号

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2020年8月6日

 

内蒙古自级公治区本共机构节能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及自治区预算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引导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正、节约、务实原则,切实做到科学规范、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协同高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示范及其它重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要包括:

(一)办公照明设备等基础用能设备节能改造项目;

(二)节水器具等基础用水器具节水改造项目;

(三)空调系统等大型用能设备改造项目;

(四)能源资源计量器具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五)综合电效节能改造项目;

(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

(七)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

(八)其他节能改造项目。

第六条 节能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具体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施工单位垫资,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报账,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项。

第三章 项目及资金申报

第七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项目须按照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年度计划和确定的申报范围进行;

(二)申报项目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申报项目要符合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划安排及相关要求;

(四)申报项目要满足循环经济、安全、节能、环保、降耗等要求,达到一定标准的节能量;

(五)申报项目时要充分论证资金使用效应、生态效应和社会效应。

第八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公共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自治区级公共机构;

(二)有自行管理的用能系统、共同使用一套用能系统的集中办公区以具体管理单位的名义进行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度只申报一个节能项目;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能耗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能够按时完成公共机构节能能耗统计等各项工作任务;

(四)重点用能单位及创建节约型机关等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的优先考虑。

第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公共机构,于每年报财政预算前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申报,提交节能改造项目计划,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根据财政预算资金下达情况,做出节能资金项目安排。申报项目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申请报告,具体包括:项目计划、预期节能目标、项目实施节能改造的技术、设施设备种类和数量、可行性分析、技术支持单位的资质、项目预算明细、施工图纸及资金来源、项目进度等;

(二)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条 遇有项目申报情况未能满足当年度节能计划指标时,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区直各单位节能工作实际情况,定向下达任务。

第十一条 被定向下达任务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组织实施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由本单位相关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程序:

(一)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申请单位申报的项目情况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制定实施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二)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将年度实施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报账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采购(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建设、项目监管、安全生产、工程预决算、工程验收等具体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涉及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均以项目申报单位名义签订;申报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确定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指定具体负责和经办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申报单位要组织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进行全面验收和决算审价。

第十七条 报账时,项目申报单位要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公函,由项目申报单位具体经办人员和施工单位,携带相关财务票据、工程合同、验收证明、审价报告等资料,到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审核、报账、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 按照自治区有关财务规定,报账发票的购买单位要开具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项目资金不得直接拨付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纪律、安全监管,确保项目实施全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程序标准要求,安全高效、保质保量完成。

第六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督促检查,项目申报单位要定期报告工程开展情况,确保项目按计划进度推进。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申报单位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项目绩效报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组织开展节能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对节能专项资金支出进行评价,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且在2年内不予受理其项目申请: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的;

(二)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三) 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截留、挤占或挪用节能专项资金的;

(五)项目实施完成后,实际节能效果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

(六)不按要求提交项目绩效报告的;

(七)超预决算的;

(八)其它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组织实施时,要及时准确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相关情况,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报请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具体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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