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十三届六次会议第37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内管节能字〔2022〕181号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十三届六次会议37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人大十三届六次会议期间,胡胜德代表提出的第373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公共机构是节能减排的重要领域,加强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近年来我局克服困难,主动作为,努力推动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意识明显增强、节能能力和用能效率不断提升,整体工作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我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起步晚,基础差,目前体制机制不健全,工作体系不完善,保障措施不足,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能力薄弱,整体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和不足。胡胜德代表提出的建议符合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际,对于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我局将按照自治区制定出台的建筑节能改造相关政策规划,结合正在推进的“双碳”工作积极配合你厅推动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共同促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有效开展,加快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步伐,为全区节能降碳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2022年6月1日   

签 发 人:冯立光

承 办 人:尚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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