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31日 19时14分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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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的规定

来信日期:

2022-5-30

来信内容:

领导您好,想咨询一下咱们自治区现阶段有没有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的有关规定,单位租车时是否有车辆品牌价格、车型、排量等相关限制及标准。谢谢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回复日期:

2022-5-31

回复内容:

您好,现就您所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内党办发〔201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苏木乡镇现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正常公务活动时,在核定运行经费总额内可以适当采取购买服务、租赁等社会化方式予以保障”。

两个办法均未对租车价格、品牌、车型、排量等做出具体规定。结合国家和自治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精神,在租用社会车辆时,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车型,避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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