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评审,决定2021年度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安排如下:
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区安排节能专项资金70万元,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安排节能专项资金50万元,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文旅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广电局、总工会、团委、残联分别安排节能专项资金20万元用于各单位节水、节电等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现予公示。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评审,决定2021年度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安排如下:
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区安排节能专项资金70万元,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安排节能专项资金50万元,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文旅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广电局、总工会、团委、残联分别安排节能专项资金20万元用于各单位节水、节电等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现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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