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64号建议的答复

A类

内管字〔2021〕152号

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64号建议的答复


哈斯额尔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防火专用车辆编制和防扑火经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核定和增加兴安盟防扑火专用车辆编制”事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发〔2020〕16号),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更新、调配、处置等工作,并指导监督盟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内党办发〔2019〕3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盟市、旗县(市、区)公务用车编制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核定的编制总数执行。盟市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公务用车编制的,报自治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增加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的,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将编制变动情况报自治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盟市以下增加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的,由盟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经了解,您建议增加防扑火车辆编制的国有林场为事业单位,建议由国有林场报兴安盟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并在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关于“自治区列支专项经费,加大防扑火队伍建设力度”事宜

(一)2020年支持兴安盟森林防火基本情况

2020年8月,为支持兴安盟阿尔山市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自治区财政下达应急安全救灾保障经费,专项用于兴安盟阿尔山市大兴安岭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支出,有力支持了兴安盟森林草原防灭火装备配备和扑火队伍建设。

2020年,在接收大兴安岭国有林区城镇消防职能队伍改革中,对阿尔山市由于自2014年起接收消防职能每年所增加的人员及运转经费,从2020年起由自治区纳入对阿尔山的补助基数予以保障;并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城镇消防职能移交建设等。

(二)下一步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要求,本着“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财政保障力度,并考虑兴安盟地方财力有限的实际情况,积极支持兴安盟森林草原防灭火装备配备和扑火队伍建设。

                 

 2021年6月29日  

签发人:郑兴旺

承办人: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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