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绿色数据中心(2020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0日 11时12分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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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绿色数据中心(2020年)申报工作的通知

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绿色数据中心(2020年)推荐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函﹝202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局)、机关事务部门、能源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快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引领数据中心走高效、低碳、集约、循环的绿色发展道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24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推荐要求

(一)各地应依据《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在生产制造、电信、互联网、公共机构、能源、金融、电子商务等数据中心重点应用领域,选择一批能效水平高、技术先进、管理完善、代表性强的数据中心进行推荐。

(二)所推荐数据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数据中心所有者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数据中心产权清晰,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3年(含成立不足3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等事故,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 具有清晰、完整的物理边界,拥有独立的供配电和符合《绿色高效制冷行动方案》(发改环资〔2019〕1054号)要求的制冷系统,且截至申报日已全系统正式运行持续1年以上;

3. 建设和布局符合《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13号)要求,且符合所在地建设规划要求及其他所在地方法律法规要求;

4. 未被列入2019年工业节能监察数据中心能效专项监察整改名单。

二、 推荐程序

(一)各数据中心对照《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价,填写自评价报告(格式详见附件2)。达到绿色数据中心标准后,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形成第三方评价报告(格式详见附件3)。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完成后,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有关单位(包括所属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进行申报,并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评估确认,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三)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数据中心可直接由集团公司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四)银行保险机构所属数据中心申报工作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通知,并由其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研究确定2020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按程序向社会发布。

三、 工作安排

(一)各地应切实加强对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内有关单位及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不再符合评价要求的单位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有关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

(二)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工信厅节函〔2017〕564号)开展相关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应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

(三)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于2020年9月25日前,将《2020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汇总表》(附件4)连同各单位申报材料(附件2和3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汇总表电子版同时发送至jienengchu@miit.gov.cn。

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欧阳昊明010-68205366/68205368(传真)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附件:1.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2.绿色数据中心自评价报告

   3.绿色数据中心第三方评价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管局办公室

银保监会办公厅

能源局综合司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 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2.绿色数据中心自评价报告

    3.绿色数据中心第三方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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