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资〔2013〕4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软件资产配置管理,推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11〕280号)等法规文件,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通用办公软件配置标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管局
2013年2月27日
中央国家机关通用办公软件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通用办公软件配置工作,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推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11〕280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通用办公软件配置,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软件,是指满足各部门办公需要的文字处理、电子表格、演示文稿等桌面办公系统。
第四条 通用办公软件配置应当遵循授权合法、经济适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通用办公软件配置的许可方式包括单机许可、场地许可和网络许可等。
第六条 通用办公软件配置须符合价格标准、年限标准、服务标准、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等。
第七条 在通用办公软件基本功能相似,许可方式、期限、内容相同等情况下,各部门应当配置价格较低的产品。通用办公软件价格包括软件使用价格及升级和技术支持费用。
第八条 通用办公软件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九条 各部门配置的通用办公软件应确保在最低使用年限内有效使用,并能获得持续升级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十条 各部门配置的通用办公软件应当支持中文办公软件文档格式规范。
第十一条 各部门配置通用办公软件应当符合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通用办公软件配置,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标准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