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局单位职能职责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自治区机关事务工作规划、政策、制度,指导、监督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拟订自治区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定额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制度和办法,指导、监督、推进全区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四)承担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地产管理工作,承担办公用房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处置维修、物业管理等工作。对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提出初审意见。

(五)负责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更新、调配、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车辆服务保障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推动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七)承担自治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厅的接待服务工作。指导盟市驻呼和浩特办事机构工作。

(八)承担自治区落实省级干部待遇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九)承担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区、政府办公北区、原自治区党委办公区部分区域、省级干部住宅区及相关住宅区的安全保卫、消防、交通管理、后勤服务保障和物业管理工作。

(十)承担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文印保障工作。

(十一)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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