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7日 15时29分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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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管发〔2020〕21号

各盟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改委、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参公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党的十九大对创建节约型机关提出明确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我区的创建工作,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管节能〔2020〕39号)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精神,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3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6月24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尚少君 0471-4826876 15248086981)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管节能〔2020〕39号)及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节能函〔2020〕3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科学规范、务实管用、循序渐进的原则,把提高各级党政机关创建的积极性、主动性作为着力点,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效、厉行节约为目标,加强党政机关制度建设,提高科学管理能力,引导干部职工养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党政机关示范表率作用。

(二)创建对象。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为创建对象。本通知所指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创建目标。到2022年,力争全区70%左右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创建达标,建成节约型机关。其中,2020年力争完成30%左右、2021年力争完成50%左右、2022年力争完成70%左右,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均按此进度推进。

二、 创建内容

(一)强化目标管理。加强节能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强化节约能源资源目标管理,努力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节约能源资源目标任务。

(二)完善制度体系。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建立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明确负责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设置能源资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资源消耗分户、分区、分项计量,建立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台账,做好分析和公示。

(三)推行绿色办公。加强日常管理,形成绿色办公习惯,高效合理利用电子办公设备,推进无纸化办公,严格控制办公用品申领,提高办公用品及各类耗材利用率。充分采用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带头践行绿色出行。加大绿色采购力度,提高节能、节水、环保、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产品采购比例,更新公务用车尽量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

(四)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充分发挥党政机关示范表率作用,加快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严格源头控制,使用循环再生办公用品,限制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加强垃圾分类推广指导,做好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建立垃圾清运台账,积极促进垃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科学规范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有序开展。

(五)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媒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传播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组织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宣传实践活动,举办知识讲座、岗位培训等培训教育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生态意识、节约意识,营造崇尚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氛围,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

三、 组织实施

(一)责任分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全区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具体组织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开展创建工作,负责制定全区统一创建行动方案及评价指标、达标分值;各盟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本地区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具体组织盟市本级党政机关开展创建工作;各旗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党政机关开展创建工作。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创建行动方案要求,落实落细各项创建内容,争创节约型机关。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宣传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节约型机关创建。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创建行动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

(二)创建程序。

1、 制定下达创建计划。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自治区提出的总体目标和年度分解目标,组织推动本地区创建工作,制定下达本地区创建方案及本级创建计划,明确各年度目标任务和具体创建单位、创建数量。

2. 创建。列入各年度创建计划的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根据全区统一制定的创建行动方案,强弱项、补短板,积极进行创建,力争达到创建标准。对于集中办公区的各机关单位要分别创建,不能合并创建。对于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创建工作由其上级垂直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不在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创建范围之内。

3. 评价。参与创建的各级党政机关,要逐项梳理创建内容,按照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创建节约型机关评价指标》(附件1,可从内蒙古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下载),对照评分标准,自行开展评价工作,填报自评分数。

4、 核查。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对本级参与创建的党政机关报送的自评结果进行全面核查验收,对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创建情况进行抽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创建结果。创建单位自评分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查,得分在80分以上,且“强化目标管理”评价单元为“完成”的党政机关,为达标机关(在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抽查范围内的要经过抽查后才能确定是否达标)。

已经是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或“能效领跑者”的党政机关,只上报自评得分情况,不再对其进行核查、抽查验收;已经是“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或“能效领跑者”的集中办公区,其中的各党政机关仍需按程序分别创建。

5、 公布。对于达到节约型机关标准的创建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厅将以适当形式公布节约型机关单位名单,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报告相关情况;对于没有完成创建任务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情况通报。

四、 其它事项

(一)各盟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创建计划,按照创建行动方案要求,统筹做好本级和所属旗县(市、区)的创建工作,务于每年的7月20日前将本地区当年创建计划及联络员统计表(附件2)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当年创建结果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创建行动方案要求,抓好本单位相关工作,积极参与创建。列入各年度创建计划的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创建节约型机关评价指标》,逐项检视梳理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自评得分表和创建工作方案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核查进行现场验收。

(三)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宣传,强化业务指导,积极调动党政机关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的积极性,确保节约型机关创建的质量和数量。要将创建工作和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统筹推进,促进全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深入开展,为完成“十三五”各项节能目标任务、推进“十四五”节能工作奠定基础。

附件: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创建节约型机关评价指标

   附件2:盟市创建计划及联络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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