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精神,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改革现行公务用车采购配备方式,实行统一预算、统一采购、统一配备。请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精神,做好相关工作。
一、自治区公车办按规定统一采购公务用车,并将新购车辆调拨至各使用单位。调拨手续以自治区公车办出具的《自治区本级公务用车调拨单》、《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更新证明》为准。
二、各单位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的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发票及自治区公车办出具的《自治区本级公务用车调拨单》《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更新证明》(详见附件)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各使用单位凭自治区公车办出具的《自治区本级公务用车调拨单》、《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更新证明》等资料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四、各使用单位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到自治区公车办备案,并将车辆有关信息录入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
特此通知
附件: 1.《自治区本级公务用车调拨单》 自治区本级公务用车调拨单
2.《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更新证明》 自治区本级公务用车更新证明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