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自治区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定额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盟市旗县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工作。
(四)负责指导自治区“四大班子”及直属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自治区“四大班子”及直属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自治区“四大班子”重点工程建设。
(七)负责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的接待服务工作。
(八)负责自治区“四大班子”的车辆及党委、政府办公厅的文印服务工作。
(九)负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新城宾馆的财务审计管理工作。
(十)负责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区、党委办公北区、政府办公北区、省级干部住宅区及相关住宅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环境综合整治、后勤服务保障和物业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事务协会日常工作;指导各盟市驻外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承办自治区“四大班子”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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